海關貨物化學品危險特性分類鑒定委托合同書
合 同 條 款
一、提供服務
1.本機構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第三方公正權威檢驗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完全基于其第三方公正立場,不受其它方面的干預和影響。
2.本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對委托方提供的樣品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結果僅適用于委托方送檢的樣品,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由本機構負責。
3.本機構按合同約定發送檢驗報告。委托方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檢驗報告,應當憑本委托合同領取檢驗報告。若本委托合同遺失,可憑領取人的有效證件(用于出示)并由承檢方代表采取必要的措施確認后方可領取檢驗報告。
4.本機構按合同約定處理檢畢樣品。樣品的保留期限為檢驗報告發放之日后60天止或樣品性質允許的更短期限,到期后未要求退回的樣品由本機構自行處理。樣品存儲期超出保留期限的存儲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如樣品需退還委托方,由委托方支付退運費用。如樣品需特殊處理,所需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5.對涉及委托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等,本機構承諾予以嚴格保密。
6.對委托合同內容的任何變更需按書面或可查證記錄的形式進行,并由簽訂本合同的委托方和承檢方共同確認后方為有效。合同變更生效后即按更改合同進行。
二、 委托方的責任
1.委托方應按檢驗檢測要求提供樣品。無論是委托方自行送達或委托他人送達(包括郵寄)的樣品,其應當是完整、無損、安全及適用于檢驗檢測的,并應確保樣品的合法性。如委托方提供的樣品系用于特殊目的,應在簽訂委托合同前向承檢方說明。
2.委托方向承檢方提供的一切資料應當是真實、完整、合法和有效的,否則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委托方應保證本機構使用該樣品及相關資料,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的起訴。
4.委托方對檢驗報告有特殊要求,需在合同中予以說明。
5.委托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檢驗檢測費用。除非另有約定,委托方應付清檢驗檢測費用后,方可領取檢驗報告。如委托方要求追加已發放的檢驗報告,應當繳納追加報告費用。對復印后未加蓋本機構檢驗檢測紅章的檢驗報告,本機構一律不予認可。
6.委托方不得利用檢驗報告進行非法活動,不得私自涂改、變造報告形式和內容。對由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機構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并保留追究相關方責任的權利。
三、其他
1.因災害、事故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情況而造成樣品損壞或遺失的,本機構不對樣品的損壞、遺失及因此而造成的延誤或結果偏離負責,并可根據需要變更或終止本次服務。
2.因委托方的原因導致檢驗檢測終止的,委托方應支付已發生的檢驗檢測費用。
3.委托方失于履行其應盡的職責,而且在通知其過失后2天內未作補救;或委托方的任何暫停付款,本機構有權立即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地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4.因執行本合同所發出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提起訴訟。訴訟管轄地為本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等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5.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外,任何與本機構所產生的法律關系,都受本合同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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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編號:867986934964936498